自动授权?监控摄像?是否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近日一篇题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进入了大家的视野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文中称360公司赠送的部分水滴摄像机在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餐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画面上传到水滴直播平台进行直播。

针对这一事件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表示,360公司只免费送过2次智能摄像机,一次是2016年“3.15”曝光后厨不卫生,360赠送一批机器给商家用于监管后厨卫生状况;还有一次是2017年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案发后,给幼儿园免费赠送只具有“家长监督模式”的摄像机,仅支持孩子家长观看监控视频,不支持公众直播。

“水滴直播”建立之初有专家指出,“水滴直播”可以作为实现公众知情权的一个很好的补充,例如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当下互联网订餐十分发达,但是食物制作过程是如何的、厨房的卫生条件是怎样的,作为消费者很难知晓。消费者网上订餐本就是为了节省时间,他们不可能直接去实体店里考查,只能根据其他顾客的评价等相对间接的因素挑选商家。“水滴直播”的出现,能使得消费者直观地了解厨房的卫生状况、食物制作过程。

然而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而建立水滴直播是如何变成了如今侵犯公众隐私权的平台,隐私权的范围是什么,如何权衡安全监控与个人隐私成为了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第一章: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是人们熟知的日常生活概念,人们对于隐私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人类从动物脱离出来开始衣以蔽体,这就是最早的对于身体隐私的保护。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较大发展,社会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隐私的内容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但这时的隐私观是极不平等的,受到阶级差别的限制,仅保护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隐私。例如《宋刑统》规定:诸阑入宫门者徒两年,阑人御膳所者,流三千里,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


近代意义上的隐私意识及隐私权观念,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人本思想和人权观,基本内涵是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和追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一概念,指出: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属于自己的东西公之于众。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行他的作品。这一权利完全独立于思想、情绪及感情的载体或实行。它可以独立存在于任何有形实体之外,例如所说的话、所唱的歌、演出的戏剧。

自1890年隐私权概念第一次提出,一百多年来,学者们发表了大量论述隐私权的论文和专著,对隐私权的概念做出了深入探讨,但至今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各国学术研究中形成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美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若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概念亦有不同观点。佟柔先生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俊浩先生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亦即私人生活不公开权。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自主进行支配的具有人格权。

虽然在隐私权的定义中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但针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各国学者却有着共同的观点,即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探讨,较早涉及的是汉娜.阿伦特。在阿伦特看来,公共领域是展现自我的地方“公共领域是为个性而保留的,它是人们能够显示出真我风采以及有不可替代性唯一的地方。私人领域主要涉及私有财产和私人空间,它是为个人生命维持和避开公众注意的隐私需要而提供的一个可靠的隐蔽场所,也是进入公共区域的物质条件。”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理论当中,公共领域是指独立于政治权利之外的,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市民们假定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言论,不受国家干涉。哈贝马斯笔下的公共领域是政治的公共领域,这一领域介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是个人与国家权力博弈的中间地带,在这里经过公众的自由讨论形成公共意见,以对国家权力施加压力。理想的公共领域是公共舆论的平台,这个平台是向市民社会开放的,是市民社会民主参与国家事务的一个契机。因此,公共领域的突出特点就表现为它的公共性。“而私人领域包括狭义上的市民社会,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其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于财产权的规定开辟了属于公民私人的自治领域,在这一领域之内,公民可以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任意侵入。私人领域的出现和勘定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成为可能。公共监控的正式称谓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顾名思义,其安装的目的应是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在设置上就要充分考虑到合理性与必要性,而非越多越好。某种程度上,承受公共监控带来的风险,只是社会为了公共安全而支付的必要代价。换言之,让人生活在监控无所不在的“楚门的世界”,只是不得已的私权利向公权力的让渡,让人由此感受到更多公共安全的增益与获得感才是最终目的,但两者在现实中不能本末倒置。然后水滴直播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数据上传到网络中进行直播这一行为却违背了设立公共监控的初衷。

第二章:个人隐私面临新的挑战

几十年来,全球范围内的隐私范围的核心准则,是开始让人们自主决定如何处理他们的信息、由谁来处理他们的信息,上文论述的监控摄像下的个人隐私就是基于这一观点进行论述的。但是互联网带来的“网络社会”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因而出现了一种奇特的混合物“明私”——公开的隐私,它是由公开和隐私两个单词合成的词语,表示的是在即时通讯手段不断升级的情况下由个体向公众传递的隐私。比如社交媒体用户发布的状态、发出的个人信息、上传的照片,已经将个人信息公开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的是一种“明私”。


互联网创始于1969年的美国,1994年正式进入中国。尽管中国互联网行业起步相对来说比较晚,但经历短短23年的发展,已经跻身与全球前列,呈现日新月异的盛况。2017年2月28日,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达7.31亿,其中手机上网规模达6.95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2008年“大数据”这一术语开始在技术圈内出现,2008年末,“大数据”得到部分美国知名计算机科学研究人员的认可,由此大数据时代拉开了序幕,大数据成为直接影响国家、社会稳定以及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战略性问题,带来了许多的科学思考和科学问题。然后在互联网和大数据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企业、个人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大数据中的大部分数据来源于人和传感器,包括用户上网浏览的资料、社交网络上用户的信息和评论、传感器数据和监视数据等。从浩瀚的半结构或非结构化数据宝藏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成为各大企业收集数据的主要目的,大数据的价值不再单纯来自于它的基本用途,而更多源于它的二次利用,以提升企业在商场中的竞争力。因此,数据成为公司有价值的财产、重要的经济投入和新型商业模式的基石。企业采集的大部分数据包含了个人信息,虽然有的数据表面上并不是个人数据,但经由大数据处理之后就可以追溯到个人,许多企业或组织基于大数据中数据巨大价值的驱动,无限制地收集、处理、使用和发布个人信息,还有许多大企业之间或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共享用户的信息。

这种用户数据的使用和共享在给企业带来商机的同时,也给用户带来了风险。个人隐私泄露的频繁发生威胁到个人的生活安全,也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因素。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54%的网民表示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更有84%的网民切实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诸多不良影响。报告中显示,仅2016年,中国网民因互联网安全问题包括个人信息泄露在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就高达人民币915亿;全国公安机关在2016年度共侦破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2100多起,查获公民个人信息500多亿条。


比起公共监控下的隐私,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更为复杂。所谓大数据不是简单的数据相加,而是动态的数据跟踪分析。如今几乎所有互联网经营者和个人移动终端设备生产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数据库。从表面上看,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给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是,这些数据库的信息包含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因此,如果互联网经营者和个人移动终端设备生产企业将数据库的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或者将自己数据库的信息用于分析并且公开分析报告,那么,有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正因为如此,早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专门颁布了有关保护公民网络信息的决定。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如果把个人信息保护看作一个静态的概念,沿用传统信息保护模式保护个人信息,那么,最终有可能会顾此失彼,挂一漏万。

第三章:大数据危害个人隐私的原因


1.社会网络的连接性
在我们使用社交媒体时,很多人都存在相似的经历:社交网站会推荐一些在现实生活中交往程度很浅、频率很低的用户为“推荐好友”,然而我们经常连这些“好友”的姓名都不能完全记住。这种看似“神奇”的事情其实在大数据的条件下有太多方法可以实现。拥有海量用户数据信息的计算机可以通过分析任意两个用户的共同社会关系网络,或者读取手机通讯录的方式来判断两个用户之间是否相识。固然,个人用户可以通过设置来关闭社交网站的读取功能,但是只要用户在使用社交网站的时候留下蛛丝马迹——日志、状态、留言、甚至点赞,用户就与整个网络实现了连接,也就具备了与网络中其他用户发生关联的可能性。


我国大部分网民并不重视隐私保护,或者说隐私观念相当淡薄。CNNIC的《2012年中国网民社交网站应用研究报告》中发现,对于社交网站对个人资料的商业使用,有超过一半(51.5%)的用户表示只要没有对外泄露个人资料,就能够接受这一行为,22.6%表示无所谓。而针对手机社交应用通过读取手机通讯录来推荐好友的做法,约1/3的用户表示自己无法接受这一行为,两成用户表示无所谓,更多的用户则表示需要在网站承诺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才能接受,显示出相当一部分用户并不完全抗拒读取手机通讯录的做法。


2 .商业利益
随着互联网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生活中的许多事物都呈现出数字化的趋势,同时刺激了企业对数据的渴望和占有。正如一位互联网经营者所说的那样,谁能掌握数据,谁就能把握市场先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款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奇特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号码等”,企业除了收集法律所规定的这些基本信息外,还可能涉及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信息;手机型号、电脑型号、浏览器类型等终端设备信息;甚至可以扩展到用户上网时间分布。关注信息偏好等用户个人信息喜好、习惯信息等。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合法手段从市场上收集各种信息,然后分类整理,出售给企业经营者,用于商业目的。但是,仔细分析人们就会发现,如果在信息使用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权利交叉的问题。通俗地说,数据库的经营者可以把数据作为自己的财产用于商业经营,但是,数据库的经营者经营的数据财产包含个人隐私,如果数据库的经营者在处理数据库信息的过程中,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或者在出售分析报告的过程中,涉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那么是否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呢?尽管正规的公司收集这些信息是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但在保护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方面却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甚至还有一些数据服务公司打着大数据的幌子,从事个人隐私数据交易的非法业务。


从信息泄露的途径来看,部分企业对个人信息未能尽到严格监管的义务,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是源于外部“黑客”对互联网企业平台系统安全漏洞的非法攻击以及内部从业人员的透露,从而导致公民被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严重不良后果,形成了一条“源头-中间商—非法使用者”的利益链条和黑色产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13年快递单明码标价“个人信息”事件中,114、淘铺发等快递买卖网站介绍“本网站为真实快递单号交易平台,出售当天真实快递单号”,在售的快递信息不乏属于圆通、申通等快递公司的,卖家强调“快递单号来源都是直接从圆通单号系统里调出来的”。


3.公共权力
为了满足协助执法的需求,世界各国通常都会要求网络或电信运营商将用户数据保留存储一定期限,并且在政府需要的时候提供可使用的原始数据和结果。这一要求固然合法,并且在以前的小数据时代并不对个人隐私造成巨大威胁。然而在大数据行业时代,公民的网络通讯信息所包含的信息容量急剧增大,所能体现的个人背景、特征、习惯、行为变得越来越具体,这些信息一旦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被公共权力所滥用,那就确实存在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可能性。

由于上述诸多因素,传统的隐私范围的核心准则让人们自主决定如何处理他们的信息、由谁来处理他们的信息体现出的个人参与权并不完全适用于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个人参与原则的体现更多地只能表现为一种协议关系,即个人与信息管理者达成信息收集和使用权利,在信息收集的起始阶段给予信息管理者管理个人信息的许可,而在之后加工、使用、转移过程中,信息的管理责任则需要由信息管理者来承担,而不应由个人自己承担,即信息管理者在利用用户个人信息获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保护和管理个人信息的责任。

第四章: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2005年《财富》全球论坛会上,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指出:“利润和企业社会责任不是博弈关系。一般情况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也是企业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同时,企业承担着必要的社会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构成了企业理念的基础。”从海尔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从砸不合格冰箱到以服务提升品牌,企业通过实践社会责任,不仅保持了竞争优势,而且赢得了广泛尊重,获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

2016年7月26日,第三届中国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在北京召开,论坛的主旨是倡导互联网企业学习贯彻主席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构建强大、安全的国家网络信息体系。论坛上,一直被提及的网络信息安全、网络生态治理、“互联网+”模式等问题使公众把视线投放到了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上。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由Oliver Sheldon(1924)提出,其强调道德因素是企业社会责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不仅仅应该满足自身的利益,还应该关注企业外部人士的需要。20世纪7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学术界的热点话题被研究者们不断地关注、争论和探讨。阿尔奇B.卡罗尔作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之父”在1979年发表的《企业社会效益三维概念模型》一文,被学术界视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四层模型体系的形成。卡罗尔提出了一个全面的CSR概念框架去定义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主责任必须纳入企业绩效。

卡罗尔认为,经济责任是企业的首要责任,企业应该为满足社会的需求生产出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并创造财富和为股东创造利润。同时,社会应该制定出能够约束和制裁企业行为的法律和规则确保企业合规地去实现他们的经济使命。尽管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中都蕴含着道德规范,但社会成员对企业的期望值总是会超出法律的最低要求。卡罗尔在其论点阐述中强调,企业经营在早期阶段会关注于经济和法律责任,之后才会关注伦理和自主责任,但是这四种责任不是互相排斥和固定不变的关系,而是彼此之间会相互转化。任何企业责任或企业行为都脱离不开这四种责任的具体表现。

在水滴直播事件中可能我们无法明确奇虎360公司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并且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上的惩罚。因为在水滴直播建立过程中奇虎360公司考虑更多的是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然而缺乏对伦理和自主责任的重视才是产生如此严重影响的根本原因。奇虎360公司作为一家国内知名企业,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直播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民对其企业的期望,没有履行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通过短短几天内这一事件带来的影响足以看出这种缺乏社会责任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而最后水滴直播的永久关闭几乎也成为了必须的选择。针对在水滴直播事件中历史视频数据的后续处理成为了奇虎360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另一个考题。

综上所述,网络技术已经通过信息和数字化的方式嵌入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一个新的空间。法律不能就其细节面面俱到的给出条规,因此存在着很多局限。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依靠道德来维护用户权益是非常重要的,更多的应该依靠企业的自觉性。企业在利用数据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更多的履行社会责任,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有限度的获取利用数据,让伦理与道德、秩序与制度、舆论与监督为其保驾护航,使互联网更好地服务社会,努力塑造天朗气爽、惠风和畅的网络生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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